任務內容 | 責任部門 | ||
主要目標 | 到2025年,16市全面實現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聲環境功能區夜間達標率達到85%。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提高聲環境管理水平,推動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 推動噪聲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和配套制度建設 | 制定山東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和修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機場凈空管理、文化娛樂市場管理等規定時,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有效銜接。 | 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和旅游廳、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
| 定期發布全省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 2025年起,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和噪聲污染防治報告。 |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
| 開展聲環境功能區劃分評估 | 各市、縣(市、區)及時劃分、調整聲環境功能區,同步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布設、調整工作。2023年6月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評估和整改方案制定工作,2023年年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應工作。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 2024年年底前,青島、東營、煙臺市完成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劃定試點工作。并逐步推動全省其他城市開展劃定工作。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加強噪聲源頭管控,落實新增污染源防治要求 | 完善相關規劃 | 制定或修改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項目所產生的噪聲對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預留噪聲防治距離,提出相應規劃設計要求。編制、修改城市建設和交通有關專項規劃時,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 | 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生態環境廳、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
| 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 新、改、擴建工業企業、線性工程等各類項目時,應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各類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
| 科學規劃噪聲敏感建筑物布局 | 噪聲敏感建筑物隔聲設計、檢測、驗收等應符合建筑環境通用規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相關標準要求。科學規劃住宅、學校等噪聲敏感建筑物位置,明確相應噪聲防治要求,降低對敏感人群的影響。中小學校合理設置校內廣播時間,降低對周邊生活環境的影響。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教育廳按職責負責 |
| 加強產品質量監管 | 根據國家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目錄,組織對生產、銷售、使用有噪聲限值國家標準的重點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 |
| 推廣先進降噪技術 | 鼓勵采用先進治理技術,打造行業噪聲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勵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推動相關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按職責負責 |
明確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凝聚噪聲污染防治合力 | 落實聲環境質量改善責任 | 以文明城市創建為抓手,推動聲環境質量改善。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實施方案。 |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 |
| 凝聚噪聲污染防治合力 | 各市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24年年底前,各市明確各部門噪聲監管職責,厘清權責邊界,并向社會公開。 | 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
加強工業噪聲污染防治,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 加強工業企業噪聲治理 | 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應采取可靠的減振、降噪措施,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加強工業園區噪聲管控 | 優化園區內企業布局,合理設計物流運輸路線,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筑物,采用低噪聲設備和運輸工具。嚴控噪聲污染嚴重的工業企業向鄉村居住區域轉移。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
| 將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 按照國家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依法將工業噪聲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結合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情況、聲環境質量改善需求、聲環境管理需求等,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時完成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編制,并及時發布或更新。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推動噪聲污染源自動監測 | 推動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安裝、使用噪聲自動監測設備,依法開展自動監測,及時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加強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嚴控施工噪聲排放 | 落實建筑施工噪聲管控要求 | 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和任務措施要求。建設單位應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監督施工單位編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設、施工單位要優先使用低噪聲設備、工藝,并加強與周邊居民溝通,有效減少居民反復投訴、持續投訴。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
| 嚴格施工管理 | 限制或禁用易產生噪聲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藝和設備。施工場地應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加強進出場地運輸車輛管理。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規范夜間施工證明管理要求,依法落實夜間施工公示公告。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
加強交通噪聲污染防治,推動各領域逐步治理 | 科學選線布線 | 新建交通干線應盡量繞避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快速路、軌道交通等項目,建設單位應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方案,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路段設置聲屏障或采取減振、降噪等措施。 | 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國鐵濟南局按職責負責 |
| 減少交通噪聲排放 | 嚴厲打擊機動車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以瞬間提速、轟鳴疾駛等方式制造噪聲行為。加強對渣土車、重型貨車等易產生噪聲污染交通工具的管控。及時養護道路,鼓勵鋪設低噪聲路面。在可能造成嚴重噪聲污染路段,采取安裝聲屏障、隔聲窗等降噪措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要開展噪聲監測和故障診斷,保持良好減振、降噪效果。 | 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按職責負責 |
| 合理設置禁行措施 | 根據聲環境保護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時間并向社會公告,設置標線、標志,通過安裝違法鳴笛抓拍、車輛限行等方式降低交通噪聲負荷。 | 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 |
| 推動船舶噪聲污染防治 | 加強內河、港口船舶行駛噪聲監管,行駛船舶應符合《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海洋船舶噪聲級規定》等要求。 | 省交通運輸廳、山東海事局按職責負責 |
| 細化鐵路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 落實鐵路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強化部門聯動和行業監管。開展鐵路列車鳴笛噪聲污染綜合整治,推進市區鐵路道口平面改立交。鐵路運營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噪聲監測。 | 省交通運輸廳、國鐵濟南局按職責負責 |
| 強化民用機場周邊噪聲污染防治 | 落實民用機場周邊噪聲敏感建筑物禁建和限建區域的劃定工作。完善民用機場選址及機場周邊區域相關規劃編制的協調工作。2025年年底前,濟南遙墻國際機場、青島膠東國際機場、煙臺蓬萊國際機場等年旅客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機場基本具備民用航空器噪聲事件實時監測能力。 | 省自然資源廳、民航山東監管局、民航青島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
統籌社會生活噪聲管控,鼓勵社區居民自治 | 加強營業場所噪聲管控 | 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要做好減振、降噪措施。 | 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按職責負責 |
| 加強公共場所噪聲整治 | 針對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中容易引發噪聲擾民問題的廣場舞、健身、促銷、體育鍛煉等文體活動,督促落實公共場所管理者責任。公共場所管理者應明確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管控要求,鼓勵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等方式加強管理。 | 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按職責負責 |
| 加強住宅區噪聲監管 | 居民住宅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采取減振、降噪等措施。住宅建筑的分戶墻、分戶樓板的隔聲性能應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組織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生的噪聲進行檢測。合理設置室內裝修活動時間,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按職責負責 |
| 鼓勵社區居民自治 | 鼓勵社區居委會開展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設置環境管理委員會,制定社區居民自治管理規約,抵制不文明行為。對社區工作者加強相關培訓,增強調解處理噪聲糾紛的能力。 | 省民政廳負責 |
| 開展“寧靜小區”創建活動 | 號召居民自發組織創建“寧靜小區”,引導并推動群眾自我管理和約束,促進區域聲環境質量改善。 | 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配合 |
| 落實新建居民住房噪聲影響情況公示 | 新建建筑物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建筑物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新建建筑物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建筑物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 |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
提升噪聲監管能力,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隊伍建設 | 嚴格落實聲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布設、調整和備案要求 | 編制全省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清單,統一納入國家聲環境管理系統。2023年6月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規范性評估核定工作,2023年年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逐步推動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監測工作。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推進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 | 2023年年底前,濟南、青島市完成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工作,并與國家和省監測系統聯網;2024年6月底前,其他城市完成相應工作。鼓勵縣級城市開展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2025年年底前,濟南、德州市開展城市噪聲地圖應用試點工作。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加強噪聲污染防治領域執法 | 創新監管手段和機制,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將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執法活動納入執法檢查計劃,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配備便攜式噪聲監測設備,提升基層一線裝備水平。 | 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按職責負責 |
| 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和技術隊伍建設 | 加大執法培訓力度,加強監測人員資格管理。鼓勵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化服務機構參與各類噪聲試點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強化資金統籌,加大噪聲污染防治支持力度。 | 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負責 |
| 開展噪聲監測量值溯源 | 做好噪聲監測類儀器的檢定校準工作,落實噪聲監測檢測儀器相關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有效支撐聲環境質量評價和噪聲污染治理。 | 省市場監管局、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
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宣傳引導,促進全民共管共治 | 強化科學研究 | 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產學研”結合,提升噪聲污染防治技術創新能力。鼓勵環保產業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提升噪聲污染防治科學化水平。 | 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
| 健全“綠色護考”制度 | 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污染監督管理,發揮部門合力,強化各類噪聲污染源排查整治,為考生營造安靜的學習、備考環境。 | 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負責 |
| 營造社會文明氛圍 | 將廣場舞、健身活動等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納入各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市民文明公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等,倡導在公共場所、鄰里之間保持安靜的生活習慣。鼓勵在圖書館、美術館等場所設置噪聲管控區域,張貼標識,創造和諧安靜環境。 | 省文明辦、省文化和旅游廳按職責負責 |
| 嚴格考核問責 | 根據國家部署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相關考核評價內容。對未完成考核目標、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依法約談,限期整改。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鼓勵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表揚 | 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表揚,表彰優秀,鼓勵先進,樹立典型。 |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
| 優化噪聲糾紛解決方式 | 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政府指定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噪聲擾民行為,并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負責 |
| 實施全民行動 | 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政策解讀和科普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減少噪聲排放。倡導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志愿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活動,積極推動公眾參與,努力營造全民共管共治共享氛圍。 | 各有關部門按職責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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