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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滬蘇浙皖”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實施細則》和《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專家審定,擬將長三角地區互認計量技術規范《自吸過濾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檢測儀校準規范》轉為浙江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現將報批稿(文本詳見附件)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sscjgjjlc@163.com,截止時間2023年7月20日前。
自吸過濾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檢測儀。由
流量計、壓力計、氣體動力源(抽氣泵和空氣壓縮機)、調節閥、切換閥和連接管道等元件組成。工作時,將被測樣品以氣密的方式佩戴在匹配的試驗頭模上,開啟空氣動力源,調整調節閥調至規定氣體流量,流量固定的檢測儀,選取相應固定流量點,模擬呼、吸氣流。壓力計測得的壓力值即為被測樣品呼氣或吸氣阻力值。
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以及 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共同構成支撐本規范制定工作的基礎性系列規范。
本規范的計量特性、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參考了JJG 875-2019《數字壓力計》、GB 2626-2019《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2890-2022《呼吸防護 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和GB/T 32610-2016《日常防護型口罩技術規范》的相關內容。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程內容包括:范圍;引用文件;術語;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和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1.溫度:(20±5)℃。
2.相對濕度:不大于 75%。
3.無影響輸出穩定的機械振動,無明顯空氣流動。
4.校準用設備和檢測儀在校準環境條件下一般靜置1h,以達到熱平衡狀態。
5.校準用介質應為清潔、干燥的空氣。
測量標準及其他設備:
1.校準所需的標準器應滿足表1要求。允許使用滿足技術要求的其它測量設備進行校準。
2.其他儀器和輔助設備
a)壓力(真空)泵;
b)三通及導壓管等。
校準結果表達:
校準結果應在校準證書上反映。校準證書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標題:“校準證書”;b)實驗室名稱和地址;c)進行校準的地點(如果與實驗室的地址不同);d)證書的唯一性標識(如編號),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e)客戶的名稱和地址;f)被校對象的描述和明確標識;g)進行校準的日期,如果與校準結果的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說明被校對象的接收日期;h)如果與校準結果有效性和應用有關時,應對被校樣品的抽樣程序進行說明;i)校準所依據的技術規范的標識,包括名稱及代號;j)本次校準所用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說明;k)校準環境的描述;1)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m)對校準規范的偏離的說明;n)校準證書簽發人的簽名、職務或等效標識;o)校準結果僅對被校對象有效的聲明;p)未經實驗室書面批準,不得部分復制證書的聲明。
其中,“本次校準所用的測量標準的溯源性及有效說明”中應包括標準器的名稱、型號規格、測量范圍及不確定度(或準確度等級、最大允許誤差)、有效日期等說明。
“校準結果及其測量不確定度的說明”中應給出每個被校準參數對應的示值誤差以及相應的擴展不確定度和包含因子,如各被校點的擴展不確定度相差不大,可以取最大的代替。
復校時間間隔:
由于復校時間間隔的長短是由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諸因素所決定的,因此,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一般建議為1年。
本規范為首次發布。本規范適用于自吸過濾式呼吸器呼吸阻力檢測儀的校準。自吸過濾式呼吸器包含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日常防護型口罩、兒童口罩、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等。(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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