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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由天津華北衡器有限公司為主起草單位的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已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的編制,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已對文件進行審核,根據《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該團標的征求意見稿等資料在中國衡器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自發布該通知后30天。如有反饋意見或建議,請于截止時間前填寫反饋意見表,發郵件至秘書處郵箱: qghqbwh@163.com 。
(買儀表,賣儀表就上儀表網! 查產品、看訂單…一站式全搞定!) 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是車輛設計和使用中的重要參數。在設計車輛時,各承載總成和部件,如發動機、車架、懸架、輪胎、車軸等都是按車輛的整備質量和裝載質量要求來設計的。為確保機動車產品一致性和防止車輛超載,對申請從事運營的機動車須按行駛證核定其整備質量。機動車出廠狀態下的軸(輪)重質量及重心位置,關系到車輛行駛的平穩性,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我國百分之七十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車輛問題引發的,每年的直接經濟損失達 33 億元以上。所以說“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是對出廠狀態下的機動車(汽車、吊車、工程車、拖拉機等)進行軸(輪)重檢測的必需設備;為了防止車輛在改裝或修理后任意改動原車的結構,保障車輛運行安全,在后續國家規定的審驗中也應檢測和控制車輛的整備質量。所以在機動車的例行審驗工作中,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獲得了廣泛的應用。
目前我國針對機動車軸、輪重檢測工作,已經制定了一些技術規范。而從檢測儀產品的結構及功能上來分析,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應當屬于衡器領域范疇,它就是多個固定式
電子衡器的組合,所以,在衡器行業充分發揮衡器生產及計量機構專家的作用,制定一個符合衡器計量技術要求并結合機動車用戶要求的團體標準是十分必要的,期望促進國內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驗技術的發展。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參考國際法制計量組織第 76 號國際建議 OIML R76-1: 2006 《非自動衡器》編制,與 OIML R76-1 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文件規定了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產品的術語和定義、規格和型號、計量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文件適用于由多個處于同一水平面的固定式電子衡器的承載器組成的稱重檢測平臺,對靜止于平臺上的機動車進行稱重,得到機動車整備質量以及前軸(輪)、后軸(輪)、軸組重量值的機動車整備質量、軸(輪)重檢測儀。
檢驗用標準器:
1.砝碼
檢驗用標準砝碼應符合 GB/T 4167 的計量要求,其誤差不應大于檢測儀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 1/3。
2.檢驗用標準砝碼的替代
當檢測儀在使用地點進行檢測時,可使用其他穩定的載荷替代試驗砝碼,應符合下列條件:
a) 若重復性大于 0.3e,應使用最大秤量 1/2 的試驗砝碼;
b) 若重復性不大于 0.3 e,可使用最大秤量 1/3 的試驗砝碼;
c) 若重復性不大于 0.2 e,可使用最大秤量 1/5 的試驗砝碼;
重復性是用約為最大秤量 1/2 的載荷(砝碼或任意其它質量穩定的載荷)在承載器上重復施加 3 次確定的。
3.輔助檢定裝置(如:衡器載荷測量儀)
如果固定式電子衡器擬采用輔助檢定裝置,該裝置的最大允許誤差應小于等于固定式電子衡器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 1/3。
4.參考車輛
符合道路運輸要求、質量穩定、與被試檢測儀結構、最大秤量相適配的機動車。該機動車的整備質量或軸(輪)重,已經在控制衡器上經測量得知。對參考車輛稱量前,應檢測控制衡器的計量性能,應確保其確定的參考車輛約定真值的誤差不超過本標準規定的檢測儀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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