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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由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所牽頭起草的《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 總則》等6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補充、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請填寫《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并于2024年4月2日前反饋至秘書處郵箱(99937014@qq.com)。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總則》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單位: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嘉興市計量檢定測試院、寧波市計量測試研究院、方圓標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
本文件規定了企業的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或納入碳計量審查的生產企業。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的其他第三方碳計量審查評價也可參照使用。
碳計量管理制度:
1.企業應按本文件要求建立碳計量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碳計量的邊界及范圍,并保持和持續改進其有效性。管理制度應形成文件,傳達至有關人員,被其理解、獲取和執行。
2.碳計量管理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碳計量管理職責;碳計量器具配備、使用和維護管理制度;碳計量器具周期檢定/校準管理制度;碳計量人員配備、培訓和考核管理制度;碳計量數據采集、處理、統計、分析、報告和應用制度;碳計量工作自查和改進制度
3.企業應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來規范碳計量人員行為、計量器具配備管理和數據的采集、處理和匯總。
4.企業應建立碳源流排放源一覽表,對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的數據獲取提出明確要求,對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應配備相應計量器具。
碳計量人員:
1.企業應設專人負責碳計量器具的管理,負責碳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維修、報廢等管理工作。
2.碳計量管理人員應通過培訓考核,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其應建立和保存管理人員的技術檔案。
3.碳計量器具檢定、校準和維修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碳計量器具:
企業應按照源流種類,確定碳流向和計量采集點,以此確認需配備的碳計量器具種類、數量、準確度等級,應備有完整的碳計量器具一覽表。表中應列出計量器具的名稱、型號規格、準確度等級、測量范圍、生產廠家、出廠編號、單位管理編號、安裝使用地點、狀態(指合格、準用、停用等)以及檢定校準周期等信息。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發電企業》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單位: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嘉興市計量檢定測試院、寧波市計量測試研究院、方圓標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
本標準規定了發電企業的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或納入碳計量審查的發電企業。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組織的其他第三方碳計量審查評價也可參照使用。
碳計量的邊界:
發電設施碳計量邊界為發電設施包含的裝置、所對應的地理邊界、組織單元和生產過程,主要包括燃燒系統、汽水系統、電氣系統、
控制系統和除塵及脫硫脫硝等裝置的集合,不包括廠區內其他輔助生產系統以及附屬生產系統。
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
1.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應符合 T/ZSM XXX-XXXX 第 4 章的規定。
2.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應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規定的數據采集要求。企業應明確獲得碳排放計量數據的方法,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配備和計量性能應滿足表 A.1 的規定。不符合表 A.1 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能夠提供現行有效的文件證明配備的計量器具能夠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指南 發電設施》的要求。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鋼鐵企業》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起草單位:浙江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嘉興市計量檢定測試院、寧波市計量測試研究院、方圓標志認證集團浙江有限公司。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生產企業的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鋼鐵行業生產性質的企業。
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
1.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應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填報說明 鋼鐵生產》規定的數據采集要求。
2.企業應明確獲得碳排放計量數據的方法,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配備和計量性能應滿足表 A.1 的規定。不符合表 A.1 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能夠提供現行有效的文件證明配備的計量器具能夠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填報說明 鋼鐵生產》的要求。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化工企業》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化工生產企業的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化工行業生產性質的企業。
碳計量的邊界:
化工生產企業碳計量以企業法人為邊界,審查和報告邊界內所有生產設施產生涉及的碳排放計量。生產設施范圍包括直接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其中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動力、供電、供水、化驗、機修、庫房、運輸等,附屬生產系統包括生產指揮系統(廠部)和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如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等)。
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
1.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應滿足《中國化工生產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審查方法與報告指南》規定的數據采集要求。
2.企業應明確獲得碳排放計量數據的方法,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配備和計量性能應滿足表 A.1 的規定。不符合表 A.1 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能夠提供現行有效的文件證明配備的計量器具能夠滿足《中國化工生產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審查方法與報告指南》的要求。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石化企業碳計量的種類、范圍,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石油石化行業的勘探開發、管道輸送和煉油化工等生產企業。
碳計量的邊界:
石油化工企業碳計量邊界為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的獨立審查單位,審查在運營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產設施涉及的碳排放計量。設施范圍包括基本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其中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廠區內的動力、供電、供水、采暖、制冷、機修、化驗、儀表、倉庫(原料場)、運輸等,附屬生產系統包括生產指揮管理系統(廠部)以及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如職工食堂、車間浴室等)。
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
1.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應滿足《中國石油化工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審查方法與報告指南》規定的數據采集要求。
2.企業應明確獲得碳排放計量數據的方法,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配備和計量性能應滿足表 A.1 的規定。不符合表 A.1 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能夠提供現行有效的文件證明配備的計量器具能夠滿足《中國石油化工企業 溫室氣體排放審查方法與報告指南》的要求。
《碳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要求 水泥企業》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生產企業碳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要求的術語和定義、碳計量器具配備、碳計量器具的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熟料生產企業或水泥生產企業,也包括水泥粉磨站。
碳計量的邊界:
水泥生產企業碳排放計量以水泥熟料生產為主營業務的獨立法人企業或視同法人單位為邊界,審查和報告邊界內所有生產設施涉及的碳排放計量,審查邊界見圖1。生產設施范圍包括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如果水泥生產企業還生產其他產品,以企業層級審查邊界合并審查和報告。如果審查邊界含多個場所(例如:水泥生產企業審查邊界內的礦山),則多個場所合并審查。水泥熟料主要生產系統包括原燃料預處理、生料制備、煤粉制備、熟料燒成;輔助生產系統包括除塵、脫硫、脫硝及余熱發電系統、機修車間、空壓機站、化驗室、中控室、生產照明等。
碳計量器具的配備原則和要求:
1.碳排放計量器具配備應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填報說明 水泥熟料生產》規定的數據采集要求。
2.企業應明確獲得碳排放計量數據的方法,需要配備計量器具的,計量器具的配備和計量性能應滿足表 A.1 的規定。不符合表 A.1 規定要求的,企業應能夠提供現行有效的文件證明配備的計量器具能夠滿足《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審查與報告填報說明 水泥熟料生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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