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推廣清單
序號 | 改革舉措 | 主要內容 | 責任部門 | 推廣范圍 |
1 | 快速審查、確權、維權一站式服務 | 在密集型產業集聚區,依托知識產權快速維權中心,開展集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于一體的一站式綜合服務。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全國 |
2 | 以關聯企業從產業鏈核心獲得的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融資服務 | 以從核心獲得的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為關聯產業鏈大企業、供應商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 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 | 全國 |
3 | 面向中小企業的一站式投融資信息服務 | 構建物理載體和信息載體,通過政府引導、民間參與、市場化運作,搭建債權融資服務、股權融資服務、增值服務三大信息服務體系,加強科技與金融融合,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站式投融資信息服務。 | 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 | 全國 |
4 | 貸款、保險、財政風險補償捆綁的權質押融資服務 | 金融機構、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場化方式自主選擇建立“貸款+保險保障+財政風險補償”的權質押融資新模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保證保險服務。 | 人民銀行、國家知識產權局、銀監會、保監會 | 全國 |
5 | 強化創新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與激勵 | 完善對地方國有企業重大創新工程和項目的容錯機制,引入領導人員任期激勵等創新導向的中長期激勵方式。 | 國務院國資委 | 全國 |
6 | 事業單位可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引進緊缺或高層次人才 | 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協議工資制或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引進緊缺或高層次人才。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科院 | 全國 |
7 | 事業單位編制省內統籌使用 | 建立“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事業單位編制省內統籌調劑使用制度,形成需求、基數不變、存量整合、動態供給的編制管理新模式。 | 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 | 全國 |
8 | 國稅地稅聯合辦稅 | 國稅、地稅合作共建辦稅服務廳,統籌整合雙方辦稅資源,實現“進一家門、辦兩家事”的目標。 | 稅務總局 | 全國 |
9 | 軍民大型國防科研儀器設備整合共享 | 建立共享服務平臺,整合一定區域內大型國防科研設施與高校、科研院所儀器設備,逐步實現開放共享。 | 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財政部 | 全國 |
10 | 以股權為紐帶的軍民兩用技術聯盟創新合作 | 聯盟成員單位通過股權合作,構建緊密的組織形式和成果分享機制,提升軍民兩用技術的聯合研發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 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 全國 |
11 | 民口企業配套核心軍品的認定和準入標準 | 在企業中確定可面向民口企業配套核心軍品的認定、準入標準,形成企業與民口企業分工協作的合作模式。 | 國家國防科工局、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 全國 |
12 | 鼓勵引導外國留學生在華就業創業,符合條件的外國留學生可直接申請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 | 外國留學生憑國內高校畢業證書、創業計劃書,可申請加注“創業”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注冊企業的,憑國內高校畢業證書和企業注冊證明等材料,可申請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國家外專局 | 全國 |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外國留學生,符合一定條件的,可直接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 國家外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 | 全國 | ||
13 | 積極引進外籍高層次人才,簡化來華工作手續辦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居留轉換的申請渠道 | 整合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實行一個窗口辦理發放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 國家外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全國 |
在原有居留政策基礎上,新增與工資和稅收掛鉤的市場化渠道,外籍人員達到工資、繳稅、工作年限等方面規定標準后,即可申請居留。 | 公安部、國家外專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8個改革試驗區域 |
(原文標題:國辦發文推廣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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