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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和關鍵環節 第1部分:總綱》等六項標準,現聯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予以發布。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和關鍵環節 第1部分:總綱》(GB/T 39791.1-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一般性原則、程序、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環辦政法〔2016〕67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本標準不適用于核與輻射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和關鍵環節 第2部分:損害調查》(GB/T 39791.2-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調查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定了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中損害調查的一般性原則、程序、內容和方法。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損害調查》(環辦政法〔2016〕67 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調查。本標準不適用于因核與輻射所致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環境要素 第1部分:土壤和地下水》(GB/T 39792.1-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工作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環辦政法〔2016〕67 號)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土壤與地下水》(環辦法規〔2018〕46 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導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本標準不適用于核與輻射事故導致的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環境要素 第 2 部分:地表水和沉積物》(GB/T 39792.2—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地表水和沉積物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環辦政法〔2016〕67 號)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地表水與沉積物》(環辦法規〔2020〕290 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導致的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本標準不適用于核與輻射所導致的涉及地表水和沉積物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1部分: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大氣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完善生態環境鑒定評估技 術體系,為生態環境管理與環境司法提供技術依據,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大氣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的適用情形、工作程序和評估方法。
本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關于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環辦政法函〔2017〕1488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污染物排放事實明確,但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確定大氣生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和損害數額的情形。本標準不適用于突發環境事件中實際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或治理費用明確、通過調查和評估可以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爆炸、焚燒等情形的大氣污染損害評估可參照本標準使用。
《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基礎方法 第2部分: 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GB/T 39793.2-2020)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保護地表水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健康,規范涉及地表水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污染虛擬治理成本法的適用情形、工作程序和評估方法。
本標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實施之前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繼續參照《關于虛擬治理成本法適用情形與計算方法的說明》(環辦政法函〔2017〕1488 號)開展,但該損害持續至本標準實施的除外。
本標準適用于非法排放或傾倒廢水或固體廢物(包括危險廢物)等排放行為事實明確,但損害事實不明確或無法以合理的成本確定地表水生態環境損害范圍、程度和損害數額的情形。
本標準不適用于突發環境事件中實際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或治理費用明確、通過調查和評估可以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的鑒定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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