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規范電鍍企業污染物排放,加強電鍍行業環境管理水平,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電鍍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電鍍作為制造業的基礎工藝,是高端技術和現代工業體系不可缺少的配套工業,電鍍能增強制件表面的硬度、耐磨性、導電性、反光性、耐熱性、抗腐蝕性和裝飾性等表面性能,從而大幅增加產品的附加值,是工業產業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根據統計,江蘇省現有15個電鍍園區(電鍍集中區)。其中,入園企業生產線中全自動線占比80%,半自動線占比17%,手工線占比3%;從鍍種來看,鍍鋅生產線占35% ~ 45%,鍍銅、鎳、鉻生產線約占20%,其余為鍍鉛、錫、金等,主要服務于機械、航空航天、儀表、輕工、電子等行業。
江蘇省電鍍企業環保整治之后,生產技術水平有了進一步的提升,但江蘇省電鍍企業廠點多、分布廣,工藝設備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減排手段單一,而通過技術裝備升級、清潔生產、污染源綜合治理等技術性手段達到減排效果較少,為實現重金屬減排目標,進一步嚴格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降低環境風險、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逐步實施更為嚴格的排放限值是十分必要的。
本標準全文強制。本標準按GB/T1.1-2020給出的規則起草,在《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的基礎上制定的江蘇省地方標準。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江蘇省轄區內新建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
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和大氣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除太湖流域其區外的其他地區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自20XX年XX月XX日起,江蘇省轄區內現有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執行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排放限值。不再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江蘇省轄區內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頒布實施后,國家修訂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和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引用的文件包括: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GB/T 7466 水質總鉻的測定;GB/T 7467 水質六價鉻的測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1 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2 水質鋅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GB/T 7484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 11893 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GB/T 11907 水質銀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1 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21900-2008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HJ/T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等。
污染物監測要求。對企業(包括專門處理電鍍廢水的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排放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企業應按照《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各級環保部門污染源監控中心穩定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的規定執行。
企業應按有關法律和《江蘇省環境檢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紀錄。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電鍍企業、專門處理電鍍廢水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水、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同樣適用于有電鍍、化學鍍、化學轉化膜生產工序和設施的企業。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