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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部標準 | |||||||||||||||||||||||||||||||||||||||||||||||||||
1 總則 1.1 為統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資源,又能切實保證生活雜用水的安全和適用,特制訂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廁所便器沖洗、城市綠化、洗車、掃除等生活雜用水,也適用于有同樣水質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本標準由城市規劃、設計和生活雜用水供水運行管理等有關單位負責執行。生活雜用水供水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1.4 本標準是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的依據,地方可以本標準為基礎,根據當地特點制訂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雜用水的水質標準。地方標準不得寬于本標準或與本標準相抵觸;如因特殊情況,寬于本標準時應報建設部批準。地方標準列入的項目指標,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未列入的項目指標,仍執行本標準。 2 水質標準和要求
2.1 生活雜用水的水質不應超過上表所規定的*。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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