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校準中的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
1:數量體系的可追溯性是否"不受等級限制"。如果說可追溯性跨越而沒有層次限制,那么“從低層次到高層次'就不是層次限制了。
2:追溯和傳遞是-個過程的兩個方面的結果,那么為什么追溯可以跨越,為什么跨越追溯的行為不能成為跨越傳遞。必須要說的是,制的交付是"逐步"的。
3:是否可以使用高級標準將某些級別直接傳遞給較低級別的計量器具。如果是這樣,這是不是一種"蛙跳通行證"。
計量校準中量值追溯的確不受等級的限制,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受從低層次到高層次追溯的限制。可追溯性可以跳過,轉移是一步-步來的。定量投放可以進行超水平"。這些答案大多和傳統的理解是-樣的,我們來分析一下感覺邏輯不一致的部分。質系統傳遞和質系統可追溯性的建立過程和實現是逐級傳遞的,計量校準中可追溯性是可以跨越的。因為沒有完整的傳輸鏈,可追溯性就沒什么好說的了。越級和分步這里指的是系統的實現,而不是單一的行為。
計量校準中單次檢驗和校準是為了實現量值系統的可追溯性或傳遞性,不是實現體系,而是實現系統完成后的行為。參照已形成的系統鏈,有跨越論”和“漸進論”。
即便如此,仍有人認為可追溯性不受等級限制“并不恰當。- -個是應用的來源:在法律法規的技術文獻中找不到,在第13版注 冊計量師教材中也不再出現。第二是表述問題: - 般教科書上這句話前面還有一-句話:“量值溯源不嚴格按照等級。不是不分 等級。這里的可追溯性無法區分是系統的形成還是單一的可追溯行為。 一個標準是斷章取義的。
這是一個誤區。傳輸和可追溯性被視為一項驗證或校準工作。計量校準中就檢定/校準工作而言,計量標準是用來檢驗被測設備的測量特性的,在這項工作中沒有區別。如果把思路落在驗證/校準工作上去與傳輸和追溯相連接,必然會令人沮喪,兩者之間的差異之結也解不開。
計量校準中量值追溯和量值傳遞是一種制度, 而不是一項工作。量值傳輸是國內法的一項要求,這是JF1001第9.60條的規定。 數量可追溯性是組織自身測量工作的要求,JF1001中的4.14。 兩個系統都是為了一個目標,保證計量單位統一、準確、可靠。因此,計量校準中價值的傳遞是從國家基準開始,-步-步往下傳遞的。沱沱河的水不經過金沙江、宜賓、重慶、武漢,絕不可能流向上海,所以一步-步地傳承下去。技術上建立了各級計量標準,組織上建立了國家、省、市、縣技術機構。無論是技 術上還是組織上,他們都是一步- -步來的。這是由“法“決定的。
因為可追溯性是企業計量校準的要求,所以從被測產品的測量參數開始,向上尋找源頭。就是我有一桶長江水,問水從哪里來,想找水源。南京、武漢、直賓攀枝花我都能找到,只要能向上找源頭,溯源就能跨越。至于跨越到武漢進行校驗/校準,武漢當然會用宜昌上游的水與之進行比對,以確定這一桶水的可追溯性。檢定/校準工作始終在具有更高水平測量標準的被測儀器上進行,在傳輸和可追溯性之間沒有區別。
計量校準中的量值傳遞及量值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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