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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1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市監計量發〔2021〕50號),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承擔了《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海上比測方法》的編制工作,并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的編寫,現征求意見。
海水溫度、鹽度和深度是海水狀態的重要參數,對于其分布規律及變化的描述和分析,在海洋調查、海洋觀測和海洋科學研究中都有著重要的作用。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是用于測量海水溫度、鹽度和深度的儀器,常用于海洋科學調查、海上浮標和海洋臺站等現場觀測。然而由于海洋調查和監測活動不同于陸地開展的測量活動,海上作業具有周期長、環境惡劣的特點,再加上現場
測量儀自身的限制,隨著時間變化,電導率溫度深度測量儀(以下簡稱 CTD)的測量結果會發生不同程度的漂移,從而影響儀器測量的準確度。因此對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進行校準是保證溫度、鹽度測量數據準備可靠的有效途徑。而由于陸地實驗室條件(模擬的、靜態環境)的限制及一些項目的要求,CTD 需要進行真實海況下的比測。
為了規范、統一 CTD 海上比測方法,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下達《2021 年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制定、修訂及宣貫計劃》的通知(市監計量發〔2021〕50 號)”,《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海上比測方法》作為國家技術規范,由國家海洋標準計量中心負責制定任務,歸口單位為全國海洋專用計量器具計量技術委員會。
本方法以JJF 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JJF 1059.1-2012《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和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為基礎型系列規范進行制定。本方法結合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開展現場性能核查的需求,參考了GB/T 23246-2009 《電導率溫度深度剖面儀》和HY/T 141-2011 《海洋儀器海上試驗規范》部分內容進行制定。
依據JJF 1071-2010《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本規程在架構上包括范圍;引用文件;術語;概述;計量特性;校準條件;校準項目及校準方法;校準結果表達;復校時間間隔以及附錄等內容。
校準環境條件:
海上比測環境條件要求如下:1.海況宜不大于3級。可結合實驗平臺條件具體確定。2.用于驗證儀器出廠指標時,比測區域水深應比儀器最大測量深度深100m。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實際需求及現場情況調整。3.試驗區宜無強流。
設備設施:
海上比測的設備設施要求如下:1.實驗船或平臺應配備滿足剖面測量需求的絞車及安裝支架等配套設備。2.試驗前比測儀器應進行檢定/校準,且檢定合格或校準后滿足指標要求,檢定/校準的周期宜不超過1年;參試儀器宜試驗前進行檢定/校準。
儀器設置與安裝:
儀器設置安裝的要求如下:1.參試儀器與比測儀器應統一校時,且與操作現場時間記錄設備同步。2.參試儀器與比測儀器的采樣頻率宜相同,或成倍數關系。3.將參試儀器與比測儀器固定在一起,且二者傳感器處于同一高度。4.參試儀器與比測儀器若帶泵,則泵的開關狀態宜一致。
校準處理:
對比測結果不滿足指標要求或調查要求的儀器,可以進行現場校準。差值若為系統差,宜取深層比測點的差值進行校準修正,若非系統差則需擬合校準,校準時應覆蓋傳感器的使用范圍。校準后應再次進行比測,分析其是否滿足指標要求或調查要求。
校準結果處理:
校準證書由封面和內頁組成。校準證書參考格式見附錄B。校準證書至少包含以下內容:a)標題:比測報告;b)比測單位的名稱;c)參試儀器名稱;d)比測的時間;e)進行比測的地點、海況及水深情況;f)比測儀器及參試儀器名稱、型號/規格、出廠編號、技術指標、制造單位等;g)比測儀器的量值溯源情況;h)比測所依據的技術文件;i) 比測報告的校準員、核驗員及簽發人;j)比測結果。
復校時間間隔:
儀器的使用情況、使用者、儀器本身質量等直接影響儀器的計量性能,送校單位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自主決定復校時間間隔。根據儀器的實際情況建議如下:新購置或修理后的儀器,宜及時校準。為確保儀器準確可靠,通常情況下建議儀器使用前后各校準1次。
本方法為首次制定。本方法適用于CTD的海上比測及質量控制。溫度鹽度深度測量儀(STD)、溫度深度測量儀(TD)、溫度測量儀(T)及溫度電導率測量儀(CT)的海上比測也可參照使用。(更多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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