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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
儀器儀表及自動化專業委員會組織起草的中國機械工業標準化技術協會團體標準《智能服務 預測性維護 分布式系統架構》等5項團體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wk@tc124.com,截止時間2024年6月22日前。
《智能服務 預測性維護 分布式系統架構》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預測性維護分布式系統架構的系統架構、基本要求、分布式數據獲取與存儲、分布式數據分析與挖掘、分布式系統集成與應用、系統管理與數據安全等。本文件適用于預測性維護分布式系統的設計、開發、運行和維護。
系統架構:
預測性維護分布式系統架構面向地域分散、相互協作的群組化設備,提供云端和邊緣端協同的狀態監測、故障診斷、壽命預測、維護決策等智能維護服務。
預測性維護分布式系統架構由分布式數據獲取與存儲層、分布式數據分析與挖掘層、功能云邊集成與應用層組成。通過云端和邊緣端相互協作,全方位調度運算與加密數據傳輸資源,實現群組化設備的預測性維護。
基本要求:
分布式系統架構面向群組化設備提供預測性維護服務,滿足分布性、對等性、自治性和并發性的基本要求:
a)分布性。在不同設備的邊緣端服務器以及設備群組的云端服務器同時部署;
b)對等性。各個邊緣端服務器之間無主從關系,且與云端服務器的問答請求對等;
c)自治性。各個邊緣端服務器具有獨立的數據分析能力,能夠利用共享的通信線路傳遞模型參數、中介數據、特征分布等加密數據;
d)并發性。云端服務器能夠同時響應多個邊緣端服務器的問答請求。
數據安全:
為滿足設備群用戶的數據安全需求,系統宜包括:
a)邊緣端與云端服務器之間不應傳遞設備個體的原始監測數據;
b)模型參數、特征分布等元數據的云端與邊緣端傳遞可進行加密處理;
c)各邊緣端可單獨設置備份計算機節點,進行設備個體數據的備份與恢復。
《鹽湖化工智能工廠 智能化水平評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標準規定了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智能化水平評估模型,包括智能化等級、能力要素和智能化要求。同時,本標準規范了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智能化水平評估的評估內容、評估過程,并給出了判定智能化等級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對其智能化能力水平進行定性或定量的評估,并協助企業有效規劃智能化轉型升級的方案。本標準旨在確保企業智能化水平評估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并為企業提供有針對性的智能化水平改進建議,促進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化水平的改進提升。
智能化水平評估模型:
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智能化水平評估模型由智能化等級、能力要素和智能化要求構成。該模型智反映了人員將資源、技術應用于制造環節,并提升鹽湖化工領域智能工廠智能化水平的過程。基于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的業務活動確定智能化水平評估的評估域,其中,能力要素由能力域構成,能力域由能力子域構成,能力子域由關鍵活動構成。
智能化等級:
智能化等級的制定旨在指導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在發展的不同階段應達到的智能化水平。智能化等級被劃分為五個等級,自低向高分別為一級(規劃級)、二級(規范級)、三級(集成級)、四級(優化級)和五級(引領級)。
能力要素:
能力要素給出了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智能化水平提升的關鍵方面,包括人員、技術、資源和制造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人員包括組織戰略和人員技能兩個能力域;技術包括數據、集成和信息安全三個能力域;資源包括裝備和網絡兩個能力域;制造包括設計、生產、供應鏈、銷售和服務五個能力域。
根據鹽湖化工行業智能工廠制造企業自身業務活動特點,在制造能力要素下,設計能力域包括工藝設計一個評估域,生產能力域包括計劃與調度、生產管控、設備管理和能源管理四個評估域,供應鏈能力域包括鹽湖資源管理、采購、物流管理和倉儲配送三個評估域,銷售能力域包括市場營銷計劃和銷售計劃制定兩個評估域,服務能力域包括客戶服務一個評估域。其中,人員要素、技術要素和資源要素下的能力域和能力子域為必選內容不可裁剪,制造要素下的生產能力域和能力子域為必選內容不可裁剪,其他能力域和能力子域為可選內容可裁剪。
《無線同步接地選線校驗儀技術條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規定了無線同步接地選線校驗儀的術語和定義、組成、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運輸及儲存、標志和標簽等。本文件適用于變電站內35kV及以下中性點不接地系統的接地選線裝置校驗工作的無線同步接地選線校驗儀的設計、生產和檢驗。
一般要求:
1.校驗儀重量宜小于3kg,體積大小應方便攜帶。
2.校驗儀連續工作時間應大于4h。
3.校驗儀無需外界電源供電,測量主機和電流源從機內部應設有用于提供電量的電源模塊,表面應設有充電口。
4.電源模塊包含電池,電池應穩固地安裝在測量主機和電流源從機內。
5.測量主機和電流源從機表面應設有有線對時接口和無線通訊天線。
6.測量主機表面應設有用于人機交互的顯示模塊,包括顯示屏和操作按鈕。
7.除另有規定外,校驗儀最少應具備一相交流電壓輸出和一相交流電流輸出。
8.校驗儀的輸入電源與輸出電壓、電流、直流、開入、開出均應在電氣上隔離。
9.在規定時間間隔(30min 或按校驗儀說明書要求)內,在不超過其誤差限值的情況下,校驗儀短期穩定性應不超過其誤差限值的 1/5。
型式檢驗:
1.型式檢驗報告的有效期為兩年。
2.凡遇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或定型前;
b) 產品正式投產后,如遇設計、工藝、材料、元器件等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軟、硬件升級后,對產品的性能有影響時;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行業質檢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3.進行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的合格品中抽取。一般每次抽取兩臺作為樣品,按表 1 中的項目
可分 A、B 進行檢驗。
4.型式檢驗判定規則如下:
g) 樣品的檢驗項目不滿足標準要求時,可判定為該檢驗項目存在缺陷;缺陷分致命缺陷、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見表 1。在檢驗中發現被試產品有任一個致命缺陷的檢驗項目時,該項檢驗判為不合格。
h) 在檢驗中出現一個嚴重缺陷檢驗項目不合格時,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檢驗。如未發現嚴重缺陷,可判定該產品本次檢驗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樣品仍存在缺陷,則判定該產品本次檢驗不合格。
i) 在檢驗中出現任意兩個嚴重缺陷檢驗不合格時,不進行第二次抽樣,判定該產品本次檢驗不合格。
j) 在檢驗中出現一般缺陷檢驗項目不合格時,可按兩個一般缺陷為一個嚴重缺陷進行計算,當嚴重缺陷超過兩個時,不再進行第二次抽樣,可判定該產品本次檢驗不合格;不超過兩個時,可進行第二次抽樣重復進行校驗。如未發現嚴重缺陷,判定該產品本次檢驗合格。
k) 在檢驗校驗儀的電流幅值、電壓幅值、頻率、相位等誤差時,當誤差滿足標準要求時,判為合格;當誤差不超過 2 倍基本誤差時,判為嚴重缺陷;當誤差超過 2 倍基本誤差時,判為致命缺陷。
l) 檢驗中樣品出現故障允許修復,修復內容如對已做過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沒有影響,可繼續進行檢驗。
《基于信息安全防護的安全儀表系統》
本文件規定了基于信息安全防護的安全儀表系統的工作環境條件、基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石化、油氣、化工等行業的過程控制領域使用的安全儀表系統,包含緊急停車、火災及氣體檢測、燃燒器管理等應用場景。
系統應用:
安全儀表系統主要用于石化、油氣、化工等行業,用于監視生產裝置的運行狀況,對出現異常工況迅速進行處理,使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降到可接受的范圍之內,使人、設備和環境處于安全狀態,主要適用于ESD、FGS、BMS、ETS、GDS等關鍵過程應用。
系統構成:
安全儀表系統主要由工程師站、操作員站、歷史站、控制站等部件組成,構成系統網和控制網。基本功能包括系統組態、數據通信、實時監控、信號采集處理、現場設備接口等功能。系統硬件主要包括:
控制器、通訊模塊、I/O模塊、機架/背板、電源模塊、與現場連接的輸入輸出端子模塊等;系統軟件包括:系統組態軟件、實時監控軟件、系統應用程序及系統硬件固件等。安全儀表系統中執行安全功能的相關系統硬件和系統軟件應符合對應的安全完整性等級要求。
型式檢驗:
1.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鑒定時;
b) 設計、材料、工藝等有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和性能時;
c) 產品連續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一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客戶提出要求時;
2.型式檢驗項目、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按表 15規定執行,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2臺產品進行型式檢驗。
3.型式檢驗判定:型式檢驗的全部項目均符合規定時,判定型式檢驗合格;否則為不合格。若有不合格項,則判定型式檢驗不合格。
《移動式直流電阻成套測量裝置技術要求》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介紹了移動式直流電阻成套測量裝置的結構與部件、技術要求、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本文件適用于對線纜類進行檢測的移動式直流電阻成套測量裝置。
一般要求:
1.測量裝置整體應牢固可靠、布局合理。
2.測量裝置應具有抗振、減振及剎車等能力,在移動過程中不應損傷所載儀器儀表和工裝夾具。
3.機架應具有足夠的剛性和試驗空間,應方便進行試樣制備、試驗并易于夾具的裝卸。
4.測量裝置的底腳(或腳輪)應能適當調節高低且有效鎖止。
5.測量裝置各功能柜應能滿足試樣制備所需的工裝夾具和備品備件等存儲。
6.測量部分所有開關及按鈕容易控制,便于操作,并易于檢驗、校準和維修。
7.測量部分的可移動部件在移動過程中應平穩、靈活,無卡滯現象。
8.在試驗過程中,夾具與試樣之間不應產生相對位移。
9.試驗后的夾具不應出現永久變形和損傷。
型式檢驗: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測量裝置應進行型式試驗:
a) 新產品鑒定投產前;
b) 在生產中當設計、材料、工藝或結構等改變,且其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性能是,亦應進行型式試驗,此時的型式試驗可以只進行與各項改變有關的試驗項目;
c)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
d)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進行質量一致性檢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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